新保險合同準則(財會[2020]20號)實施問答
來源: 財政部會計司
問:企業在評估保險合同是否為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征的保險合同時,如何確定評估時點、評估單元以及未來現金流量可能的情景?
答:企業應當在合同開始日評估一項合同是否為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征的保險合同,后續不再重新評估。有合理可靠的信息表明多項合同一起評估能得出類似評估結果的,企業可以將這些合同一起評估。
在評估時,企業應當考慮反映未來現金流量所有可能結果的情景(但無須識別每一可能的情景)并基于這些情景下概率加權平均的現值而非最好或最壞情景進行評估。企業評估各情景下基礎項目公允價值變動、預計應付保單持有人款項以及預計應付保單持有人款項中源于基礎項目公允價值變動回報的金額、現值和各情景的概率時,可以基于適時更新的可觀察市場變量、可靠的經驗數據、類似保險合同或保險行業的相關信息。企業應當至少每年更新上述評估中采用的數據和信息。確有證據表明相關數據和信息的更新預計影響評估結果的,應在相關數據和信息發生變化時更新。
?
問:對于一項同時包含主險和附加險的保險合同,企業應當如何確定該合同的主險和附加險是否應當分拆?
答:對于一項同時包含主險和附加險的保險合同,企業應當根據該合同條款的約定和其他事實情況,綜合考慮以下條件,以確定合同中的主險與附加險是否應當分拆:
(1)主險與附加險是否可以分開定價和分開銷售。如果合同中的主險與附加險可以分開定價和分開銷售,則符合此項分拆條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險與附加險可以分開定價,但不能分開銷售,則僅部分符合此項分拆條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險與附加險既不能分開定價,也不能分開銷售,則不符合此項分拆條件。
(2)主險與附加險是否同時失效。如果合同中的主險失效不導致附加險失效,附加險失效也不導致主險失效,則符合此項分拆條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險失效導致附加險失效、但附加險失效未必導致主險失效,或者合同中的附加險失效導致主險失效、但主險失效未必導致附加險失效,則部分符合此項分拆條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險失效導致附加險失效,附加險失效也導致主險失效,則不符合此項分拆條件。
(3)主險與附加險的風險是否相互依賴。如果合同中的主險或附加險不可單獨計量,即企業無法在不考慮另一保險成分的情況下計量主險或附加險(如保險合同約定主險與附加險共享保額),則主險與附加險的風險相互依賴,即不符合此項分拆條件。
對于同時包含多項主險和(或)附加險的保險合同,企業應當按照上述原則對合同中的每項主險或附加險進行綜合判斷。企業確定分拆的每項主險或附加險,不應當有不符合以上任一項分拆條件的情況。 ?
?
問:如果子公司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時間晚于集團公司,子公司應當如何按照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要求確定過渡日?過渡日的選擇可能產生何種影響?
答:根據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第一百零七條,過渡日是指本準則首次執行日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期初,企業列報經調整的更早期間的比較信息的,過渡日是更早比較期間的期初。子公司可以將首次執行日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期初作為過渡日,也可以將集團公司過渡日(即更早期間的期初)作為過渡日,并在子公司財務報表中列報自過渡日起的比較信息。
例如,集團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并將2022年1月1日作為過渡日。子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并將2022年1月1日作為過渡日。子公司應當在2026年的財務報表主表中列示自2022年1月1日起的比較信息,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至少披露自2025年1月1日起的比較信息。
集團公司和子公司在過渡日采用修正追溯法或公允價值法的,如果子公司的過渡日與集團公司不同,在子公司首次執行日,同一保險合同的計量在集團公司合并財務報表和子公司財務報表中可能存在差異;如果子公司的過渡日與集團公司相同,則能夠避免上述差異。
集團公司的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可參照上述子公司做法選擇過渡日。
?
問: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第九章中的有關披露要求如何與《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中的有關披露要求相銜接?
答:企業根據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第九章要求披露保險合同計量方法、輸入值和假設、余額調節表等相關信息的,已經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中有關保險合同會計估計變更的披露要求,無需重復披露。
?
問:對于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征的保險合同,企業選擇將保險合同金融變動額分解計入當期保險財務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使用修正追溯法或公允價值法時,如果對應的基礎項目包括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或負債)以外的資產(或負債),為避免會計錯配,企業應當如何對這些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保險合同金融變動額進行會計處理?
答:為避免基礎項目中這些資產(或負債)對應的保險合同金融變動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金額在相關保險合同與基礎項目終止確認后仍無法為零的情況,在首次執行日,企業可以選擇按照以下兩項之差確定基礎項目中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保險合同金融變動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金額,并相應調整期初未分配利潤:
(1)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2)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扣除該資產(或負債)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影響金額。
?
問:根據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企業如何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確定不隨基礎項目回報而變動的保險合同現金流量對應的折現率?
答:企業在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確定以人民幣計價的、不隨基礎項目回報而變動的保險合同現金流量對應的折現率時,可以考慮基礎曲線加溢價的構建方法。
(1)基礎曲線考慮由以下三段組成:
①20年以內期限的曲線部分為當前無風險收益率曲線,如中國國債收益率曲線、政策性金融債收益率曲線等;
②20年至40年期限的曲線部分為采用二次插值法、Smith-Wilson方法等系統合理的插值方法計算得到的終極利率過渡曲線;
③40年以上期限的曲線部分為用按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終極利率表示的曲線。
(2)溢價。
溢價應當反映未包含在基礎曲線中的流動性效應、稅收影響等保險合同現金流量特征,不包括逆周期調整等與保險合同現金流量特征無關的因素。溢價應當基于當前可觀察市場數據確定。
企業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確定以外幣計價的、不隨基礎項目回報而變動的保險合同現金流量對應的折現率時,應當基于該外幣無風險收益率曲線的實際情況和保險合同現金流量特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