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爾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對比分析——10大主要變動
來源:斯爾教育 專業業務部
??主要變動提示1:
??新增值稅法將“銷售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并入“銷售服務”中,引入應稅交易的說法。需要注意的是,新增值稅法僅在征稅范圍方面做了整合,加工修理修配服務的適用稅率仍然為13%。
| 新增值稅法 |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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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交易),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產的所有權,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
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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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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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考試的影響:(按照近5年考試頻次或預計分值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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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變動提示2:
??新增值稅法明確了“境內”的界定范圍,且增加了關于“金融商品”的規定,明確后在境內發生的應稅交易范圍加清晰。
| 新增值稅法 |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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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不動產、自然資源所在地在境內; (三)銷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四)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
實施細則: 第八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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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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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變動提示3:
??新增值稅法刪除了“代銷”“同一機構內移送”“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投資、分配”“提供服務”的視同銷售行為,并且視同銷售行為的對象增加了“金融商品”。
| 新增值稅法 |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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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 (三)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 |
暫行條例: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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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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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變動提示4:
??新增值稅法明確了四種不屬于應稅行為的交易。
| 新增值稅法 |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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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應稅交易,不征收增值稅: (一)員工為受雇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 (二)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規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補償;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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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變動提示5:
??新增值稅法明確了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的征收率為3%,且并未表示有“除外”事項。
| 新增值稅法 |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 |
| 第十一條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征收率為百分之三。 |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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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變動提示6:
??新增值稅法明確了視同應稅交易以及銷售額為非貨幣形式的,統一按照“市場價格”確定銷售額。具體如何確定,還需要更加明確的規定給出解釋。
| 新增值稅法 |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 |
| 第十九條 ?發生本法第五條規定的視同應稅交易以及銷售額為非貨幣形式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確定銷售額。 |
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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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考試的影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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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變動提示7:
??新增值稅法明確規定銷售額明顯偏高且無正當理由,也需要核定其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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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銷售額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銷售額。 |
暫行條例: 第七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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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變動提示8:
??新增值稅法取消了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并且強調餐飲、居民日常、娛樂服務購進并直接用于消費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 新增值稅法 |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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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的下列進項稅額不得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二)免征增值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三)非正常損失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四)購進并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對應的進項稅額; (五)購進并直接用于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進項稅額。 |
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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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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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考試的影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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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變動提示9:
??新增值稅法取消了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應當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規定。同時,明確了“總分機構”合并納稅的批準機關為“省級以上”。
| 新增值稅法 |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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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省級以上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納稅人,應當向其應稅交易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自然人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提供建筑服務,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進口貨物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海關規定的地點申報納稅。 (五)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應當向應稅交易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
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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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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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考試的影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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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變動提示10:
??新增值稅法取消了1日、3日、5日的計稅期限,最短計稅期限為10日,且取消了預繳稅款的規定。
| 新增值稅法 |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 |
| 第三十條 ?增值稅的計稅期間分別為十日、十五日、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計稅期間,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經常發生應稅交易的納稅人,可以按次納稅。 |
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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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按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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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考試的影響: | ||
| CPA專業 ★ | CPA綜合 — | 稅務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