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準則實施問答
來源: 會計司
問:某集團公司新設一家子公司,將現有其他子公司或業務注入該新設公司,假定在新設公司層面該交易構成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新設公司需要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如果該新設公司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財會〔2006〕3號)、《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財會〔2014〕10號)等有關規定,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母公司應當編制合并日的合并資產負債表、合并利潤表和合并現金流量表,合并方就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調整當期期初至合并日止期間及比較期間的合并財務報表。因此,該新設公司應當追溯至自比較期最早期初開始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即使比較期最早期初早于該新設公司的成立日,但應不早于被注入的其他子公司或業務處于最終控制方控制的時點。該新設公司的個別報表期初日為其成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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