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準則實施問答
來源: 會計司
問:2019年1月1日,假定承租人甲企業與出租人乙企業簽訂一項租期為4年的房屋租賃合同。2020年3月31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甲企業與乙企業達成租金減讓補充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適用范圍的通知》(財會〔2021〕9號)和《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20〕10號),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適用簡化處理方法的條件之一為:“減讓僅針對2022年6月30日前的應付租賃付款額,2022年6月30日后應付租賃付款額增加不影響滿足該條件,2022年6月30日后應付租賃付款額減少不滿足該條件”。
由于上述減讓不僅針對2022年6月30日之前的應付租賃付款額,也包括對2022年6月30日之后的應付租賃付款額的減讓,因此,不符合適用簡化處理方法的條件,應當按照租賃變更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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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期為1年的租賃合同,能否簡單認定該租賃為短期租賃?
答:根據租賃準則第十五條并參考相關應用指南,租賃期是指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資產且不可撤銷的期間,同時還應包括合理確定承租人將行使續租選擇權的期間和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的期間。在租賃期開始日,企業應當考慮對承租人行使續租選擇權或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帶來經濟利益的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包括自租賃期開始日至選擇權行使日之間的事實和情況的預期變化。例如,承租人進行或預期進行的重大租賃資產改良在可行使相關選擇權時預期能為承租人帶來的重大經濟利益、租賃資產對承租人運營的重要程度、與終止租賃相關的成本等。
因此,當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期為1年的租賃合同時,不能簡單認為該租賃的租賃期為1年,而應當基于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判斷可強制執行合同的期間以及是否存在實質續租、終止等選擇權以合理確定租賃期。如果歷史上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存在逐年續簽的慣例,或者承租人與出租人互為關聯方,尤其應當謹慎確定租賃期。
企業在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后確定租賃期為1年的,其他會計估計應與此一致。例如,與該租賃相關的租賃資產改良支出、初始直接費用等應當在1年內以直線法或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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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且包含購買選擇權的租賃是否屬于短期租賃?
答:根據租賃準則第三十條,短期租賃是指在租賃期開始日,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的租賃。包含購買選擇權的租賃不屬于短期租賃。
因此,包含購買選擇權的租賃即使租賃期不超過12月,也不屬于短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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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承租人發生的租賃資產改良支出及其導致的預計復原支出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根據租賃準則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使用權資產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使用權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對于承租人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成本,屬于為生產存貨而發生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否則計入使用權資產的初始計量成本;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進行確認和計量。參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企業已經發生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項費用。
因此,承租人發生的租賃資產改良支出不屬于使用權資產,應當記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對于由租賃資產改良導致的預計復原支出,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準則第十六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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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承租人償還租賃負債本金和利息、支付預付租金以及租賃保證金所支付的現金在現金流量表中應當如何列報?
答:根據租賃準則第五十三條,企業應當將償還租賃負債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現金計入籌資活動現金流出,支付的按租賃準則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付款額和低價值資產租賃付款額以及未納入租賃負債的可變租賃付款額計入經營活動現金流出。
企業支付的預付租金和租賃保證金應當計入籌資活動現金流出,支付的按租賃準則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相關的預付租金和租賃保證金應當計入經營活動現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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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租賃合同變更導致租賃期縮短至1年以內,承租人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是否允許改按短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并追溯調整?
答:根據租賃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并參照相關應用指南,租賃變更導致租賃范圍縮小或租賃期縮短的,承租人應當相應調減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并將部分終止或完全終止租賃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短期租賃是指在租賃期開始日,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的租賃。
因此,租賃變更導致租賃期縮短至1年以內的,承租人應當調減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部分終止租賃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記入“資產處置損益”科目。企業不得改按短期租賃進行簡化處理或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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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承租人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欠付租金,出租人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根據租賃準則第四十條,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的規定,對應收融資租賃款的終止確認和減值進行會計處理。
因此,如果承租人欠付租金,但租賃合同未發生變更,出租人應繼續按原租賃合同的條款進行相關會計處理。出租人可作出會計政策選擇,對租賃應收款按照相當于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損失準備,也可將其發生信用減值的過程分為三個階段,對不同階段的預期信用損失采用相應的會計處理方法。
如果承租人與出租人就租金減讓達成新的約定,并滿足《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20〕10號)中關于簡化處理的條件,出租人(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除外)可以選擇采用簡化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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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租賃設備用于生產A產品,租賃期為5年,每年的租賃付款額按照設備當年運營收入的80%計算,于每年末支付給出租人。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承租
答:根據租賃準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并參照相關應用指南,租賃負債應當按照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進行初始計量。取決于指數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是租賃付款額的組成部分。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即并非取決于指數或者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其他準則規定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從其規定。
按照上述租賃合同約定,租賃付款額按照設備年運營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屬于可變租賃付款額,但該可變租賃付款額取決于設備的未來績效而不是指數或比率,因而不納入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在不存在其他租賃付款額的情況下,該租賃合同的租賃負債初始計量金額為0。后續計量時,承租人應將按照設備運營收入80%計算的可變租賃付款額計入A產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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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租賃合同約定,初始租賃期為1年,如有一方撤銷租賃將支付重大罰金,1年期滿后,如經雙方同意租賃期可再延長2年,如有一方不同意將不再續期,沒有罰金且預計對交易
答:根據租賃準則第十五條,租賃期是指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資產且不可撤銷的期間,同時還應包括合理確定承租人將行使續租選擇權的期間和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的期間。
按照上述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開始日的第1年有強制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可撤銷期間。對于此后2年的延長期,因為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單方面選擇不續約而無需支付任何罰金且預計對交易雙方帶來的經濟損失不重大,該租賃不再可強制執行,即后續2年延長期非不可撤銷期間。因此,該租賃合同在初始確認時應將租賃期確定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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