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流量表準則實施問答
來源: 會計司
問: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如何對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業務相關現金流量進行列示?
答: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等規定收到或繳回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相關現金流量,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財會〔2006〕3號)有關規定進行列示。企業收到或繳回留抵退稅款項產生的現金流量,屬于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應將收到的留抵退稅款項有關現金流量在“收到的稅費返還”項目列示,將繳回并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的留抵退稅款項有關現金流量在“支付的各項稅費”項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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